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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签证须知

http://www.gdzs114.com      2007-7-9      出入境管理处      

  签证代号

  有些国家为了便于识别和管理,根据申请签证者的不同事由,用各种不同的字母代号标明在所签发的签证上。这种字母代号就是签证代号。


  目前使用签证代号最多的是美国,其中非移民签证代号有18种之多,每个种类再细分为多项。简介如下:


  (1)A类签证(即外交公务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A-1:外国政府派驻美国的大使、公使、职业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家属成员;


  A-2:外国政府的其他官员、雇员及其家属成员;


  A-3:A-1和A-2类签证获得者的随从、仆人、私人雇员及其家属成员。


  (2)B类签证(即商务旅游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B-1:以经商贸易、考察访问等处理有关事务为目的的短期逗留人员;


  B-2:短期探亲访友、旅游观光者。


  (3)C类签证(即过境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C-1:过境的外国人;


  C-2:过境去联合国纽约总部的外国人;


  C-3:过境的外国政府官员、随从、仆人、私人雇员及其家属。


  (4)D类签证(即机组人员,海员签证)的签发对象为:

  
    各国国际航班上的机组人员和轮船上的海员。


  (5)E类签证(即国际条约或协议投资者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E-1:根据国际条约或协议在美国经商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E-2:根据国际条约或协议在美国投资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6)F类签证(即留学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F-1:留学者(即自费留学者);


  F-2:F-1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子女。


  (7)G类签证(即国际组织员工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G-1:政府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组织的首席常驻代表、代表下属的工作 人员及上述人员的家属成员;


  G-2:政府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组织的其他代表及其家属成员;


  G-3:政府未承认的外国政府国际机构组织的代表及其家属成员或者非国际机构组 织成员的外国政府代表及其家属成员;


  G-4:国际机构组织官员,雇员及其家属成员;


  G-5:上述G1-G4签证获得者的随从、仆人、私人雇员及其家属成员。


  (8)H类签证(即临时雇员及接受训练者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H-1: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临时工作的外国人;


  H-2:因国内所缺乏的某种工种或职业而临时工作的外国人;


  H-3:接受各种培训的外国人;


  H-4:上述H-1~H-3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子女。


  (9)I类签证(即新闻从业人员签证)的签发对象为:


  驻美国的各国新闻、广播、电视等组织机构的代表、记者及其配偶和子女。


  (10)J类签证(即交换访问学者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J-1:根据政府批准的双边交换访问学者计划派遣的留学生、进修生及各种科学 研究人员;


  J-2: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子女。


  (11)K类签证(即结婚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K-1:须赴美国与美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


  K-2:签证获得者的成年子女。


  (12)L类签证(即跨国公司职员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L-1:美国跨国公司在外国的子公司、办事机构或国际企业派驻美国临时工作的 人员;


  L-2:签证获得者的配偶和子女。


  (13)M类签证(即非学术性留学生签证)的签发对象为到美国职业大学或所在学院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外国学生。


  (14)N类签证(即某些特殊移民的随同父母和孩子的签证)的签发对象为某些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在美国任职期间所携带的家属(父母和孩子)。


  (15)O类签证(即具有杰出才能的人员的签证)的签发对象分别为:


  O-1:在科学、教育或商贸、体育、文艺方面受到国内或国际公认的人士;


  O-2:上述体育或文艺人士的随员。


  (16)P类签证(即杰出的娱乐行业和体育界人才的签证)的签发对象为杰出的娱乐行业的表演人员、参加比赛的杰出运动员中的个人或团体。


  (17)Q类签证(即文化交流签证)的签发对象为短期赴美参加文化交流的人士。


  (18)R类签证(即宗教工作者的签证)的签发对象为短期赴美进行职业性宗教工作的人士。


  (19)国防科研项目工作人员签证的签发对象与美国政府有国家防御平等互惠条约的国 家所委派的工作人员(无签证代号)。


  (20)残疾人教育工作签证的签发对象为赴美进行残疾人教育培训项目的人士(无签证代号)。
  此外,我国的签证也有许多代号,这些代号的签发对象分别是:


  (1)C:表示持证人为乘务人员等的签证;


  (2)D:表示来华定居的签证;


  (3)F:表示来华经商或访问的签证;


  (4)G:表示过境签证;


  (5)L:表示来华旅游或探亲的签证;


  (6)X:表示来华学习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签证;


  (7)Z:表示来华工作或就业的签证;


  (8)W:表示签发给驻华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的成员的签证。


  A、赴美签证:移民局与领事馆


  移民局和领事馆是两个不同的机构,在行政上各自独立,各司其职。两者在移民问题上紧密合作,但在案件处理上又表现出所谓的独立性。


  外籍人士要进入美国的签证,只能由驻海外的美国使领馆来签发。外籍人士在美国的延期、转换身份、调整身份或申请移民,是由移民局来核准和签发的。即使外籍人士在美国转换成新的身份,但若出境,持证人不能以这种新的身份进入美国,需要在境外的美国领事馆重新申请此种身份的签证,才能再入境美国。因为移民局并不能签发进入美国的签证,其在移民局的转换只是I-94卡上在美国新的非移民身份类别的转换,但其护照上的入境签证依然是旧的,并没有新的签证。


  1.移民局的批准书(INS Notice of Approval)


  某些外籍人士对美国移民法律并不十分了解,想通过在美国开办分公司以申办L-1等类签证的方式进入美国,以为从移民局获得L-1批准书后,就可以进入美国;但不少人虽然获得了移民局的批准件,却在领事馆被拒签了。因为从移民局获得的并不是签证,只是一份移民局的批准通知书I-797(Notice of Approval)。移民局的"批准书"并不能保证可以从领事馆获得入境的"签证"。


  2.非移民签证申请方式(Application procedure for Non-Immigrant Visa)


  申请美国非移民签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向驻海外美国使领馆提出申请;另一种方式(例如申请H、K、L、O、P、Q、R等类签证)需分两步骤进行:第一步是由陈情人为申请者向其所在的地方美国移民局提出"陈情书"(Petition)申请,在移民局批准陈情人的申请后,会通知陈情人,此时申请人才可进行第二步骤:到领事馆办理签证申请手续。


  B、赴美签证须知:短期访问签证


  短期访问签证用途


  任何外籍公民如欲申请进入美国,必须持有有效签证,一种是只作短暂停留之非移民签证,另一种是用作永久居留之移民签证。申请短期访问签证(B1/B2)准许申请人在美国作短暂的商业活动,观光,就诊,其它以不同目的进入美国的如学生,临时雇员,海员,新闻从业人员等,必须分别申请各类适用的签证。


  申请签证资格


  申请短期访问签证者必须符合美国移民及国籍法条款,美国法律假定每位申请人入境签证者都有移民美国的意图,因此,申请者应提出证据以推翻这个假定:


  1. 到美国的目的纯为商业活动,观光或就诊。


  2. 明确地表示只作短暂的逗留。


  3. 在美国境外具有充分约束力或联系,保证申请者必将返回原居地。


  禁止入境及可能获得特准者


  非移民申请表(OF-156)上已列明各类禁止入境者,但在某种情况下,被禁止入境的申请者如在其它方面符合旅游签证的条件,亦可能获得特准签证。


  办理签证地点


  申请短期访问签证者通常应向属于其原居地管辖范围的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签证。虽然申请者原则上可向任何美国驻外领事馆办理申请,但在原居地以外地区申请签证,可能较多困难。


  建议可能择之辅助材料


  申请人必须能证明在美国法律下适合归类为短期访问者,申请人须提交足够文件,说明前入美国之目的,证明此行只作短暂逗留,并以安排支付所需费用。本文不可能全部列出所需文件,因为申请人情况因人而异。前入美国公干者,需具备邀请公司发出之信件以说明此行赴美之任务,逗留时间及支付方,申请旅游签证可呈交美国亲友的邀请信,如就诊需出示医生推荐赴美就医证明等。申请人如无足够能力支付在美期间所有费用,则必须提出其它可靠的经济来源。短期访问人士不准在美国工作。根据个别情况,申请人因提交文件概述前入美国之目的,并诠释不会在美国永久居留之原因,例如证明申请人在原居地之家庭、就业等各方面难以放弃的一些情况。


  其它须知事项 


  以前曾经有旅游签证者,可享受相应的签证的简化手续:


  在最近五年中曾去过美国并按时回国的申请人(探亲:一年内;商务:三个月内)可于每周一至每周四下午1:30至2:30递交申请材料,并于次日下午领取签证(周五下午除外),具体细则可致电签证处住处中心查询。


  除非已被取消,否则签证有效期应直至日期届满为止。因此,申请人可使用过期护照上之有效签证连同新的有效护照进入美国。-申请旅游签证无需求助他人准备文件或协助取得进入领事馆之方便。


  利用伪证或欺骗手法企图获得签证者,可能导致永远被拒签或禁止进入美国。 -曾经被拒签者,如有新证据籍以推翻以前拒签的理由,可重新进行申请;如无实质性变化,请勿重复申请。


  入境程序


  获得签证并不等于获得进入美国之保证。所有派驻美国各地入境处之移民官,都有权拒绝持有签证者进入美国。同时,签证持有人在美国逗留之期限,将在入境时由移民官决定而非由签证领事馆决定。在入境处,由移民官批准旅客进入美国,同时,移民局之J-94表所指定的期限,则必须联络移民局,填写表格J-539,请示延长逗留。移民局是唯一决定接受延期申请与否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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