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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法不仅是反作弊法

http://www.gdzs114.com      2005-9-15      东方早报      

昨天,媒体大多依旧把聚焦点集中在“国家教育类考试作弊最高判7年”上,似乎考试法就是一部专门惩治考生作弊的法。依笔者来看,考试法意义绝不仅限于此,它是一部涵盖考试组织者与应试者双方权利与责任明晰化的法律。

  当考生参加考试时,其实也在考验考试组织方的服务能力,不完善的信息和服务之下,学生耽误了考试,其实不仅攸关他们自身的权益,而且反映出有关方面的公共服务仍未以维系每一个考生的最大利益为考量,尚不具有“哪怕有一个考生因为管理设计漏洞而缺考,那就是我们管理工作的失败”的服务思维。部分考生因组织不善的原因而耽误了考试,他们固然会为在起跑线上就不公平地落后他人一步而不满,有关方面的管理能力也可能遭受质疑和批评,这种双输局面,实在是令人痛惜的。

  “规范出题老师遴选条件”也是其中一个亮点。从草案课题组成员透露的情况看,以前选派出题老师,随意性很大。而考试法草案“规定详细的出题老师的遴选条件,这些条件已经写进了法条”。就是把“选人”这一关键律条化了,排除了“人情”、“交易”之类的不确定因素。

  考试法不仅仅是一部“反作弊法”,也就是说它不是一部只针对考生、只强调考生义务和对违法考生惩处的单向度法律,同时也应强调:对于考试的出题方、组织方等,他们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要法定化,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法律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贯穿于这部考试法,考试法才能从法理、人情各方面获得现实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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